國際線隨身液體不是剩 100 ml 就能帶:先看容器,再裝進一公升袋
從臺灣搭國際線時,液體、膠狀與噴霧物先看容器容量,再集中放入可密封透明袋;藥品、嬰兒用品與轉機免稅品另有申報及查核要點。

洗髮精只剩一點,裝在 200 毫升原瓶裡,能不能放進隨身行李?從臺灣搭國際線時,判斷基準是容器的標示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,不是瓶內還剩多少。合格的小容器還要一起裝進一個容量不超過 1 公升、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,每位旅客限一袋。
這套限制針對液體、膠狀與噴霧類物品(常縮寫為 LAGs),不只飲用水。乳液、牙膏、凝膠、香水與刮鬍泡等,也應先放進同一套判斷流程。以下整理的是從臺灣國際線出發的通用安檢準備;目的地、轉機機場與航空公司仍可能另有要求,出發前要再次核對。
先看容器容量,不是估算瓶內剩餘量
航空警察局公布的規則是單一容器容積不可超過 100 毫升;所有容器須放進不超過 1 公升、約 20×20 公分且能完全密封的透明夾鏈袋。金門航空站公布的國際線手提行李說明也列出同一組條件。
| 準備方式 | 一般判斷 | 出發前處理 |
|---|---|---|
| 90 毫升分裝瓶,裝滿乳液 | 容器容量符合 100 毫升上限 | 與其他 LAGs 一起放入透明袋,確認能完全密封 |
| 200 毫升原瓶,只剩約四分之一 | 仍以 200 毫升容器判斷,不符合上限 | 改用有容量標示的小容器,或依物品性質與航空公司規定託運 |
| 100 毫升牙膏或凝膠 | 膏狀、凝膠狀仍屬管制範圍 | 放入同一個透明袋,不要散放在隨身行李各處 |
| 多個合格小瓶塞滿袋子 | 袋子若無法完全封口,仍未符合要求 | 刪減非必要用品,不要另開第二袋 |
因此,「總共不到 1 公升」不能取代單瓶上限;「每瓶不超過 100 毫升」也不能取代一袋且須封妥的要求。兩道條件要同時成立。
把安檢規則變成四個打包動作
- 先找出所有 LAGs。除了飲料,也檢查盥洗包、化妝包與隨身藥袋中的乳霜、膏、凝膠和噴霧。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《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》列出水、湯汁、糖漿、乳液、牙膏、香水、洗髮精與刮鬍膏等常見例子。
- 逐一讀容器標示。不要靠目測或自己估剩餘量;標示超過 100 毫升的原瓶,應改裝到合格分裝瓶,或判斷是否適合託運。分裝後仍要能辨認內容物,避免混裝造成誤用。
- 只留一個能封口的透明袋。所有小容器放入後,袋口要能完整閉合。把袋子放在隨身行李容易拿到的位置,避免在安檢線才翻找。
- 到安檢線主動取出。依現場指示把透明袋從隨身行李取出,放入置物籃接受目視與 X 光檢查;最終仍以安檢人員判定為準。
液體規則只處理其中一類物品,不代表放入託運就必然可帶。易燃、腐蝕或其他危險物品仍受不同規範限制;電子用品則可另看本站的行動電源搭機整理。
藥品與嬰兒用品可以例外,但要先申報
旅行中必要的嬰兒牛奶、嬰兒食品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液體,即使未符合一般限量,也不是直接混進透明袋就好。航空警察局要求旅客先向航空公司洽詢,通過安檢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獲同意後才可不受一般限制。為減少現場查核困難,應保留原包裝與清楚標示,並把相關證明放在易取處;實際需要何種文件,應向航空公司及出發機場確認。
這項例外的重點是「旅途中確有需要」與「接受額外查核」,不是把一般盥洗用品改稱醫療用品。若藥品同時涉及目的地的入境管制,還要另查該國對成分、數量及處方文件的規定;能通過航空安檢,不等於一定能合法入境。
轉機與免稅液體要按整段行程檢查
出發機場買到的免稅液體,可能在下一個轉機安檢點重新受檢。航空警察局目前的臺灣轉機 LAGs 規定明載:在我國境內過境、轉機的國際線旅客,單一容器超過 100 毫升者包含免稅商品,不能隨身攜帶上機。
其他國家或機場可能依防拆封袋、購買證明、購買日期與轉機動線採不同處理。外交部手冊也提醒,各地機場及航空公司規定可能不同。因此,有轉機時不要只查第一段出發地;應依序確認每一個會再次安檢的機場與承運航空公司,且在通過最後一道相關安檢前不要拆開免稅品封袋。
收行李時最後問自己四件事:每個容器是否不超過 100 毫升、所有一般 LAGs 是否裝入同一個一公升透明袋、袋口能否完全封閉、例外用品是否已準備申報。這四項都能明確回答,才算把規則真正轉成可通過安檢的行李配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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